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學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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