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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應訂定評鑑內容、評鑑方法,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2.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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