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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2. 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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