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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秘書室置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必要時並得置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大學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及各學院得置秘書一人。各研究所、學系得視研究或教學實際需要置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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