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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各學系修業四年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除體育、軍訓外,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學校得視需要,專案報部准酌予提高,以二十學分為限。 大學各學系修業年限五年以上畢業者,其應修學分數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體育、軍訓為大學各學系學生之必修科目。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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