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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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