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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成績優異,指每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軍訓成績各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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