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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各學系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二、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學生學期成績符合前條規定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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