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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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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而不合
第三十條
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前條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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