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規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各學系學生,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者,仍得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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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各學系學生,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者,仍得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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