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規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各學系學生,經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者,仍得再予延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