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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入學試驗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開始以前舉行之。但各大學因事實上之需要得辦理聯合招生。 大學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教育部准,在未經核准前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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