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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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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試驗由教師隨時舉行之,每學期內至少須舉行一次。 臨時試驗成績與聽講筆記、讀書報告及練習實驗等成績合併
核
計,作為平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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