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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之設立標準如左: 一、大學各學院開辦費 (包括建築費、設備費等) 每年經常費須符合教育部規定。 二、大學之設立須有固定而足量之校地、校舍、運動場、圖書館、實驗室及其圖書儀器、標本模型等設備;理、工、醫、農等學院應加必須特殊設備。 三、大學之設立需有足額之合格教師。 大學各學系及研究所之設備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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