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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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2.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 3.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4.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 5.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6.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7.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 8.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 9.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10.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 11.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12.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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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9條的规定,以下是各项规定的解释: 1.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持有国外或香港、澳门高级中等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认定办法或香港澳门学历检验及采认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入学。 2.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可以按照第2条第1款的规定报考大学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但是大学应根据情况增加其需要修习的学分或延长其修业年限。 3.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满相当于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修业年限以下年级者,可以按照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入学。 4. 持有国外或香港、澳门学士学位,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认定办法或香港澳门学历检验及采认办法的规定,可以按照前条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申请入学。 5. 持有国外或香港、澳门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其毕(肄)业学校经教育部列入参考名册或为当地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鉴团体所认可,且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及修习课程均与我国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经大学校级或联合招生委员会审议后认定为相当国内同级同类学校修业年级者,可以按照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1款至第4款、第4条第1款第1款至第3款、第2款与第3款第1款、第5条第1款至第4款及前条第1款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申请入学。 6. 持前项香港、澳门学校副学士学位证书及历年成绩单,或高级文凭及历年成绩单,可以按照同等学力报考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二年制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7. 第5项、前项、第10项及第12项所定国外或香港、澳门学历(力)证件、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文件,应经我国驻外机构,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验证。 8.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后,台湾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持大陆地区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且符合下列各款资格者,可以按照第2条第2款、第3条第1款第1款至第4款、第5条第1款至第4款及前条第1款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办理: 一、其毕(肄)业学校经教育部列入认可名册,且无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第8条不予采认之情形。 二、其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及修习课程,均与台湾地区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且经各大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认定为相当台湾地区同级同类学校修业年级。 9. 持大陆地区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符合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的规定者,可以按照第4条第1款第1款至第3款、第2款及第3款第1款的规定办理。 10.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学士学位,其毕业学校经教育部列入参考名册或为当地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鉴团体所认可,且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及修习课程均与我国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经大学校级或联合招生委员会审议后认定为相当国内同级同类学校修业年级者,或持大陆地区学士学位,符合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的规定者,修习第4条第3项第2款之不同科目课程达20学分以上,持有学分证明,可以报考学士后学士班转学考试,转入二年级。 11. 持前三项大陆地区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报考者,其相关学历证件及成绩证明,应按照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第4条的规定办理。 12.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相当于高级中等学校程度成绩单、学历(力)证件,及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机关证明得于当地报考大学之证明文件,且经大学校级或联合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以按照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但是大学可以根据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的修业情况,增加其毕业应修学分或延长其修业年限。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3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4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5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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