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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與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及報考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得以外加名額、增加總分、放寬申請條件或專案辦理招生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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