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優待方式之訂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由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三、大學: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 前項優待方式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其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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