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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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