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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
  2. 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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