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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三項之招生委員會應就大陸地區學生就學權益、助學措施、醫療及傷害保險、生活輔導等各項資訊,編印就學服務參考手冊,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其就學。
  2. 大陸地區學生入學後,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住宿、課業輔導、生活管理、聯繫、通報、協尋及其他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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