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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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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相關事宜,並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招生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等事項,得召開會議討論。
前項會議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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