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為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學,應擬訂招生計畫,報本部核定
  2. 學校辦理前項招生,應以聯合招生方式辦理。但專案報本部准者,得單獨招生。
  3. 學校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核定後,應組成聯合或單獨招生委員會,分別由各招生學校校長,或單獨招生學校之校內行政及學術主管擔任委員。各該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實施。
  4.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處理。
  5. 第三項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與提報程序、考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保證人之資格、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6. 第三項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系(科)、所與學位學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