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應於學校規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經錄取者,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三、金融機構所出具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大專校院、民間機構等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 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對前項第三款證明認定有疑義時,在大陸地區開具者,得要求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得要求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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