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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經學校錄取後,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入境: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及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四、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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