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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發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第四條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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