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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學校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2. 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各級學校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教師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但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3. 各級學校應於前二項外國教師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教師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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