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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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