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設置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大學或獨立學院接受本獎學金之設置時,得在原核定研究生名額外,增加依前條核定之名額,但增加之名額仍須經各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生公開入學考試,按其招生名額及成績順序錄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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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或獨立學院接受本獎學金之設置時,得在原核定研究生名額外,增加依前條核定之名額,但增加之名額仍須經各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生公開入學考試,按其招生名額及成績順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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