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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獲錄取時,僅得擇一校系報到,並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各校之招生;經發現重複報到或報到後再參加各校之招生者,取消其甄審及保送入學之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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