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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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