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違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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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違者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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