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