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九、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七、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 前項第五款之內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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