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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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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所定董事會議之開會次數,應載明每學期最低開會次數。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所定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應包括會議召集人、會議通知方式,及有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
所列重要事項討論案之開會通知與議程內容應在一定期間內
送達
各董事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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