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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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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規定遴選錄取為軍訓教官之人員,應接受職前教育。
依前項規定接受職前教育,成績合格者,依其成績高低,選填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學校職缺,由本部介派至學校擔任軍訓教官;成績不合格者,
廢止
其錄取資格,並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辦理回軍任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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