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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之學校。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之學校: (一)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二)於外離島同一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三)因編制員額調整需要。 (四)其他特殊因素。
  2. 前項遷調作業規定及資績分基準,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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