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有益教學者,由服務學校列入學年成績考核;其特別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其具有特殊價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或製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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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有益教學者,由服務學校列入學年成績考核;其特別優良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其具有特殊價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出版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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