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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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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