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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 (轉) 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 前項各種證明書類之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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