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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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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資格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
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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