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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2. 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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