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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
  2.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以自行辦理為原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得與設有相同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
  3. 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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