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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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