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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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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
前項教師,每班至少一人應具備所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
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依班級類別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藝術才能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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