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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2.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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