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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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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