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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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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