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2.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3.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