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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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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
第九條或第十條
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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