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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2.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科目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3.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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