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 前項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科目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