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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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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