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